:::

[詐欺案件] 檢察官偵訊與法院判決書

繼去年年底我被詐騙的案件之後,最近又發生了許多相關的事件,這整件事情還沒結束。由於事情有點多,所以我想一篇一篇地慢慢來整理一下。

距離詐騙發生、報警,經過一個多月之後,我收到了來自法院的傳票,叫我去偵訊。偵訊只是檢察官在法庭上詢問各個受害人的受害狀況,以作為提出詐欺罪的證據,因此偵訊並不會看到詐騙集團,也沒有法官。

我與一堆受害者以證人的身份被傳喚,大家在偵訊室中一一地說出受騙的經過與金額,其中也有被騙走帳戶的受害者。特別的是,有個受害者驚覺自己帳戶被騙而凍結,他就利用另一本帳戶引用詐騙集團上鉤來進行交易,再夥同警察將他們逮捕。根據後來判決書所寫的內容。似乎這是其中一條破案的關鍵。勇敢的被害人大哥,謝了!

偵訊的內容即作為法庭上判決的證據,所以後來我也沒有收到任何需要出庭的傳票。


偵訊結束後又隔了四個多月,家裡收到一本厚厚的法院判決書。判決內容大概有10幾頁,而後面其他都是受害者名單與經過。根據受害經過的記錄,有人被騙了快要百萬,實在是相當的可憐。

判決書中,被告有11人,由於受害人相當多,每個人都有四百多、五百多條罪名,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年八個月,主嫌甚至處刑四年八個月並強制工作三年。

判決書的結果主要摘錄如下:

(四)爰審酌被告等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得財富,竟利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對於人性之信任、深處經濟困境時急於借貸之心情,及貪小便宜、難以克制美色誘惑等人性弱點,詐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分別匯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被告乙z○、n○○更於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取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後,用以詐取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款項,顯見渠等之守法意識均相當薄弱,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甲午○、乙丁○、乙z○、戊F○四人除自身加入詐騙集團外,復招攬、吸收下線加入,及其等於集團內實際負責之工作,堪認其等在集團中實居於主要地位;被告辛○○雖並未招攬下線,然其負責之工作包含刊登詐騙廣告,及向因陷於錯誤而撥打電話與其聯絡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為實際詐騙行為,堪認其參與程度亦較深;至被告n○○、丁E○、乙h○主係擔任收取人頭帳戶之工作,被告甲R○、丁辛○、戊○○則係擔任車手工作,在詐騙集團中非屬核心角色等情,暨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物損失,及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然實際上均未賠償各被害人任何損失,及各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n○○、丁E○、乙h○、甲R○、丁辛○、戊○○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n○○、丁E○、乙h○、甲R○、丁辛○、戊○○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再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刑法第九十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午○、乙丁○前已曾因加入以賴銘楷為首之詐騙集團而犯常業詐欺取財案件,此有臺中高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二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五八二○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於該案遭查獲後,仍不思悔改,竟貪圖詐騙可輕易獲取之暴利,再另起爐灶,而為本案事實二所載之四百九十一筆詐欺犯行,顯見其二人之品行頑劣、惡性重大,係有犯罪之習慣及以犯罪為常業之人。因之,若僅單純予以論罪科刑施予刑事處罰,顯難收矯劣治惡之效,有予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藉以摒除不勞而獲之心,訓練一技之長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至被告乙z○部分,公訴人雖亦認其係恃詐欺為生,有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等語,然查,被告乙z○於為本案犯行前,並無詐欺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則其是否確有犯罪之習慣,已非無遺,又矯正被告乙z○犯行之有效方法,在於提供其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且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係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長期且嚴格之限制,本應從嚴認定,況本院既已於量刑時,將被告乙z○之涉案情節、參與程度、犯案次數等一切情狀均納入考量,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對被告乙z○已足收警惕矯治之效,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收到判決書之後,我就想說是否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其他民事訴訟的,想辦法把受騙的三萬元拿回來。但是打電話詢問是否可以尋求法律扶持基金會協助時,卻收到「10萬元小額訴訟無法提供扶助」的回絕。

那時想說,完了,三萬塊就真的像是丟進水溝一樣,一去不回了。沒想到,事情還沒結束。